法院審理查明,陳波與被害人侯女(歿年25歲)系初中同學,2010年左右二人開始談戀愛。2014年春節前,因得知侯女的家人不同意並讓二人分手,陳波產生殺害侯女後自殺的念頭。同年2月10日,陳波隨侯女從徐州豐縣乘車來到南通。
  次日18時許,在侯女的租住地南通市開發區竹行街道竹東村九組,二人再起爭執,陳波遂用雙手掐壓被害人侯女頸部並用刨皮刀(刨水果等用)在被害人頸部連刺數刀,致侯女死亡。經法醫鑒定,侯女系遭他人掐壓頸部、銳器刺破頸動脈致機械性窒息合併大失血死亡。
  案件審理期間,陳波的親屬自願賠償侯女父母經濟損失209400元,並預交法院賬戶。
 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波因戀愛糾紛產生殺人歹念,在被害人侯女的租住地用雙手掐壓被害人侯女頸部,並用刨皮刀在侯女頸部連刺數刀,致其當場死亡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被告人陳波殺人手段殘忍,且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,論罪該判處死刑,但鑒於本案系因戀愛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,被告人陳波歸案後,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通過家屬賠償損失,有悔罪表現,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男子因糾紛在出租屋內殺死女友被判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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